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档案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档案局组织开展的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管理、推广等工作,以及我省承担的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的推荐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科技项目的研究与推广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保障项目研究、推广顺利进行。
第四条辽宁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推荐单位(省、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中)直单位或高等院校)负责所管辖的档案科技项目的推荐和管
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科技项目立项
第五条申报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由辽宁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与汇总推荐,具体申报程序与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辽宁省档案局年初根据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和全省档案工作实际,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为指导,围绕档案事业行政管理科学决策、档案管理与利用现代化、档案安全保护等对档案事业发展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影响的问题,确定选题范围,发布“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立项选题指南”,引领全省档案科研方向。
第七条科技项目申报条件:
(一)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能够保证科技项目顺利完成。每个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超过 2 个;
(二)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应具有一定研究经历和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具备较高的档案科学管理水平;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项目研究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如承担的科技项目未按期完成,不得申请新的科技项目;
(四)科技项目负责人最多同时承担 2 个科技项目;
(五)科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 1 人承担,联合申请科技项目的负责人由第一承担单位人员担任;
(六)科技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立项单位根据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立项选题指南确定选题,填写《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和《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内容摘要》,报送给推荐单位。省(中)直单位、高等院校可直接报送辽宁省档案局;
(二)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填写《xxxx 年推荐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汇总表》,统一向辽宁省档案局推荐,负责对获得立项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辽宁省档案局组建科技项目评议委员会(不少于 5 人),组织召开科技项目立项评议会议。辽宁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推荐的科技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形式和内容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条科技项目评议标准:
(一)立项选题符合选题指南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和实用性,能广泛推广应用
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具有省内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难度,对档案事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四)项目研究路线和方法可行。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评议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项目按照评议标准逐项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科技项目,作为拟立项目报辽宁省档案局审批,并由省档案局正式下达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评议实行回避制度,评议委员会委员不能评议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
第十三条已列入国家档案局、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立项课题一经确立,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推荐单位提请辽宁省档案局批准。
第三章科技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我省承担的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完成后,由推荐单位向辽宁省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辽宁省档案局审查合格后,向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完成后,推荐单位应在审查合格后,向辽宁省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的验收方式,包括结项、会议验收、通讯验收。辽宁省档案局收到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并作出答
复。
(一)结项。辽宁省档案局每年组织一次科技项目结项,对申请结项的科技项目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后形成结项意见。需要结项的科技项目,报送材料包括推荐单位出具的结项申请、《xxxx 年申报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结项汇总表》,项目材料(包括工作报告、研究报告、项目摘要、应用证明、查新报告及相关附件等装订成册一式两套),《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结项证书》(一式三份)等。
(二)会议验收。由辽宁省档案局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召开验收会议。专家组现场听取项目完成单位汇报,并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同时以质询方式了解项目研究情况,项目完成单位对专家组的质询进行答辩,专家组经最终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需要会议验收的科技项目,报送材料为推荐单位出具的验收申请,项目材料(包括工作报告、研究报告、项目摘要、应用证明、查新报告及相关附件等装订成册),《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验收证书》等。
(三)通讯验收。由辽宁省档案局组织成立通讯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通过邮递、电话、网络等通讯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对项目作出评价,并经专家组其他成员确认同意后,制作验收报告。需要通讯验收的科技项目,报送材料为推荐单位出具的验收申请,项目材料(包括工作报告、研究报告、项目摘要、应用证明、查新报告及相关附件等装订成册),《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通讯验收表》,《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验收证书》等。
第十八条辽宁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组建 5—7 人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须经专家组不少于五分之四人员同意。会议验收的,由专家组成员现场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主持项目的验收工作;通讯验收的,由辽宁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组长。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验收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档案专业(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资历;
(二)对验收的科技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发展和研究状况;
(三)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本项目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要求的目标任务;
(二)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科技项目达到的水平、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科技项目的科学价值及推广应用前景等。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由辽宁省档案局签署结项(验收)意见后下达项目结项(验收)通知、颁发结项(验收)证书。未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省档案局按照结项(验收)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成整改工作。
第四章科技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辽宁省承担的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辽宁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每年开展科技项目检查工作。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的科技项目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每年向辽宁省档案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科技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二)需跨年度完成的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报送《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由推荐单位向辽宁省档案局提出项目研究终止或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四)确实无法完成的立项课题,由推荐单位向辽宁省档案局提交撤项申请说明原因,撤销项目的负责人 2 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省档案局科技项目。
第二十四条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或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计划任务的,辽宁省档案局将撤销该项目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科技项目推广
第二十五条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权属归辽宁省档案局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省档案局有权对有利于档案事业发展的科技项目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推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1992)要求,加强对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中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辽档函2016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