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生态环境部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以及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态环境部主责的重点专项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和生态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充分发挥科技攻关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按照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分类设计研发任务和组织实施方式。
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 在中央科技委领导下,生态环境部负责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根据实施需要建立生态环境领域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生态环境部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生态环境部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 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瞄准国家目标,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加快提出专项动议。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及应用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加强监督、压实责任。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组织实施效果评估;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建立创新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的主责部门,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具体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主责的重点专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根据相关领域重大战略、规划、政策,研究提出重大科技需求、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动议;
(三)组建重点专项工作组和专家组,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四)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五)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指导并监督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审核重大调整事项、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七)指导监督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八)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跨部门协调保障机制,发挥部门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加快推动重点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示范和信息共享;
(九)开展重点专项相关领域的战略、政策、规划研究,提出优化重点专项任务布局动议;
(十)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
(十一)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
(十二)完善重点专项保密工作责任体系。
第七条 工作组由重点专项参与部门(单位)、有关司局和地方组成,配合做好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凝练提出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科技需求;
(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为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推荐单位承担重点专项的指导与监督;
(五)做好政策、规划、标准及重大工程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八条 重点专项专家组由相关领域国内知名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
(二)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三)参与重点专项监督检查、调整评估、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总结相关领域技术研究进展,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生态环境部主责的重点专项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生态环境部直接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适合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
(二)支撑编制重点专项概算,参与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中期检查、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过程管理工作;
(五)按程序对项目调整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及批复;
(六)加强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
(七)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八)负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归档保存,支撑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
(九)负责相关领域战略研究工作,加强科技发展跟踪研判,及时梳理凝练并报送专项研发成果,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十)负责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
(十二)承担主责单位交办的重点专项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应强化法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按进度高质量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生态环境部主责的重点专项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开展好有组织科研工作;
(三)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推动各研究任务的顺利实施;
(四)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报备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和成果总结凝练等工作;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配合做好成果转化跟踪评价工作;
(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合理使用、管理项目资金;
(九)承担专业机构交办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章 重点专项设立与项目指南编制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牵头组织征集相关部门(单位)、司局和地方的重大研发需求,凝练生态环境领域重大任务需求形成重点专项选题动议建议,研究提出动议重点专项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按程序报科技部。
第十三条 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生态环境部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按程序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要强化前瞻性、引领性布局,体现研用一体,围绕生态环境领域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部门在问题识别、任务部署、成果产出扩散和集成应用等方面优势,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十四条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经批复后,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概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专业机构根据要求制定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方案,做好项目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专项全流程统一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以实施方案为依据,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组建重点专项指南编制专家组,组织编制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重点专项专家组为指南编制提供专业咨询。
(一)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细化分解形成重点专项年度项目安排,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并明确重大标志性成果。
(二)指南任务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设置个性化考核指标。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发挥各类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的作用,明确用户导向的技术迭代升级或技术增量;市场导向的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牵头并明确自筹资金比例;应用示范类项目,发挥地方和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明确成果出口和用户。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及组织模式,可通过公开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定向择优、后补助、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十九条 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经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依托国科管系统进行查重、部门审定等程序后发布。发布指南时应公布拟支持项目数及国拨经费限额、申报单位资质、配套资金要求、形式审查条件等。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可根据项目指南申报要求申报项目;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符合《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限项要求。
第二十二条 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实行一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直接提交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视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
(一)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对申报项目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和形式审查。对于申报团队数超过拟支持项目数3倍的项目可采取两轮评审,首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择优遴选出不超过拟立项项目数3倍的项目,答辩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遴选出拟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申报团队数不超出拟立项项目数3倍的项目,可不组织首轮评审,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环节。专业机构就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
(二)专业机构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评审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评审轮次,各轮评审方式、分组规则、专家人数需求,专家遴选标准,项目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打分规则和排序规则,每轮项目通过评审的比例等具体考虑。
(三)强化对项目考核指标管理,体现不同项目类型的考核要求,考核指标要可量化、可实施、可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原则上应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项目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通过事前诚信审核、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名单抽取和保密的管理,进一步推进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加强评审专家事前保密,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并组织专家签署诚信承诺书,强化专家学术自律,非保密类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后按要求公示。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进行合规性审核。生态环境部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形成重点专项年度立项项目安排。审核工作应以适当方式听取重点专项工作组和专家组的咨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生态环境部审核。生态环境部下达项目(课题)立项(含预算)批复。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国科管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
第三十条 专业机构组织重点专项工作组和专家组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核。项目任务书应以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立项批复、专家意见为主要依据,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问题为导向强化预期成果的考核,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成果推广应用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等要求,突出成果绩效。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对于保密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专业机构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三十三条 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生态环境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联合参与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相关重点专项进行部署。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项目研究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考核指标。
(一)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二)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组织实施和成果产出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三十六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国科管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七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作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检查工作报告,报生态环境部。专业机构可邀请有关部门、地方及相关单位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课题)动态调整、综合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项目牵头单位按程序通过国科管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以及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科技与财务司审核批复;
(二)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变更课题牵头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技与财务司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审核批复并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建议。专业机构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科技与财务司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并报科技与财务司审核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启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做好准备,同时制定重点专项项目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准备,对于项目下设课题的,应组织完成课题综合绩效评价,并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不得无故逾期。生态环境部在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组织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四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生态环境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专业机构应按照正常进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生态环境部组织专业机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第四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分类评价。
(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二)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三)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其中,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项目要充分发挥需求方、用户方、产业界等的重要作用,需求方、用户方、产业界代表应直接参与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表意见,并将需求方和用户方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以及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意见,作为评价的核心依据。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产业专家、财务专家和成果应用方等共同组成。专家组构成应充分听取专项工作组意见。综合绩效评价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未通过两类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未通过处理;项目提供的综合绩效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按未通过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专业机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在国科管系统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按要求在国科管系统进行公示。
第四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通过跨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与相关需求方和用户方联动,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
科技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加强对项目成果的常态化汇聚,利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十九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进行成果转化和应用,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专业机构做好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的跟踪、督导和评估问效。
第七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五十条 执行满6个月以上的重点专项,专业机构每年形成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或会议方式向生态环境部报告,为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生态环境部会同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生态环境部组织专业机构编制专项实施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科技部。
第五十一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生态环境部会同重点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专业机构及时研究提出优化调整或终止执行重点专项的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
第五十二条 重点专项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执行期限时,专业机构应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在此基础上会同重点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估,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实施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重点专项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报科技部。
重点专项总体绩效评估,要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总体绩效评估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五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相关部门、专业机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等保密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保密要求;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十四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of China”。专利申请按规定声明重点专项项目信息。
第八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五十五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五十六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五十七条 重点专项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统一纳入国科管资金监管系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五十八条 重点专项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五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通过组织开展单位自查、中期检查、现场督查、在线监管等方式,对项目立项、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开展日常监督评估;对重点专项的实施进展、目标实现、成果产出、转化应用等进行检查核验和评估评价;对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反馈,依法依规及时调查处理、督促整改。
第六十条 专业机构通过年度报告审查、中期检查等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调整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监督评估。对涉及所管理具体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验收考核等过程管理相关的投诉举报及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落实,督促整改。根据生态环境部反馈的监督评估结论和意见,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
第六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对所承担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十二条 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六十三条 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避免交叉重复,注重发挥重点专项工作组及专家组的作用,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对具体项目任务执行不力、资金使用不当、有关材料不实等问题,追究相关科研人员责任并倒查各相关主体管理责任,涉及项目实施单位审核把关不严、跟踪督促不够、条件保障不足、调查处理不力等的,追究其法人单位主体责任;涉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核把关不严、过程管理不到位、落实项目监督管理有关要求不充分等的,倒查其管理失职责任;涉及咨询评审意见不全面、不客观,以及存在明显不当或违反相关规定等的,倒查咨询评审专家责任。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按要求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
第六十五条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的监督评估系统,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将主责部门、专业机构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监督检查数据及时汇入,实现全程留痕、共享利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